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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 《会计法》对于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有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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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5 1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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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规定: 一是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 二是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 三是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便更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 四是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发表于 2007-9-5 11: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手工的好不好,现在用软件都可随意改了,除非跨年度的
发表于 2007-9-6 00: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发表于 2010-9-5 15: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手工的好不好,现在用软件都可随意改了,除非跨年度的
发表于 2010-9-6 13: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不错
发表于 2011-5-17 16: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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