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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
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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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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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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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ol](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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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ol]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ol]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ol] |
预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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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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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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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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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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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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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ol]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ol] |
预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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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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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tr][td]序号
[/td][td]优惠事项名称
[/td][td]政策概述
[/td][td]主要政策依据
[/td][td]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td][td]享受优惠时间
[/td][td]后续管理要求
[/td][/tr][tr][td]
3
[/td][td]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td][td]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td][t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 [/ol]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td][td]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情况说明); [/ol]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ol]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td][td]
预缴享受
[/td][td]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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