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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增值税筹划案例——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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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3: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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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 ÷(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3.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 =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发表于 2007-12-27 15: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值得学习,谢谢!!!
发表于 2007-12-28 21: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的资料,学习中。
发表于 2008-1-3 15: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不错,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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