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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这个人的工资要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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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11: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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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扣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A
应发工资=2000
养老保险=30
失业保险=30
病假扣款=500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30=1940
应交税=(1940-1600)*5%=17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病假扣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扣税=2000-500-30-30-17=1423

B
应发工资=2000
养老保险=30
失业保险=30
病假扣款=500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30-500=1440(小于1600不用交税)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病假扣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00-500-30-30=1440
(A,B那个是正确的?一个要交税,一个不要交税)

[ 本帖最后由 panjiming 于 2007-12-22 11:53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11: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是这点不明白,那个病假扣款,是怎么处理的确?如果这个人应发的工资很多,但是他的病假扣款几乎扣完的话,那他的实发工资就没有多少,那他也要交税吗????
求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07-12-22 12: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B是正确的,病假扣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表于 2007-12-22 1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第一种正确把,比较符合把
发表于 2007-12-22 1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发表于 2007-12-22 13: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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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83号
成文日期:2005-12-1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07-12-22 14: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4 1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减免项目,那这个"病假扣款"能不能减免呢?A,B那个是正确的哦?
发表于 2007-12-24 2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假扣款当然能减免了,员工并没有得到工资啊。
发表于 2008-11-21 12: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最后回贴距现在 333 天,请不要无意义回复!


A是正确的,扣款不可以税前列支
发表于 2008-11-26 09: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08-11-26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弄不明白了,看第一段吧,不在扣除范围之内,看第二段吧,又在实际支取工资之内,真是两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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