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账号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初学者课程:T3自学|T6自学|U8自学软件下载课件下载工具下载资料:通资料|U8资料|NC|培训|年结积分规则 | 使用常见问题Q&A
知识库:U8 | | NC | U9 | OA | 政务U8|U9|NCC|NC65|NC65客开|NCC客开新手必读 | 任务 | 快速增金币用友QQ群[微信群]
查看: 139|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0-27 2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账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站长微信|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用友之家 ( 蜀ICP备07505338号|51072502110008 )

GMT+8, 2024-6-1 15:41 , Processed in 0.025964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