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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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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18: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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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问:信隆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副食批发的贸易公司,2007年全年取得经营收入353万元,账面反映经营利润23万元。公司在2007年度经营中,由于卫生问题,被相关部门处罚了1万元,该公司做了营业外支出处理,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自行进行了纳税调整,按照调整后24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07年,该公司年初资产总额为46万元,4月份,为方便经营,购买了一台价值11万元的小车,并按规定计入了固定资产账,年末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为57万元。2007年公司有正式职工8人。2008年一季度,该公司实现收入130万元,账面实现经营利润12万元,经营状况比上年同期稳步增长。按照规定,该公司应在4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是拿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会计却犯了难,因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2008年该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现在还没法确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答: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2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通知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对照上述规定,该公司从事的批发行业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从业人数为8人,资产总额为(46+57)/2=51.5万元,该公司2007年度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因此,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一季度预缴申报。如果该公司2007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则2008年在预缴时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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