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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所得税
1.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2007年5月18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9号,2007年3月20日)
3. 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4. 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2007年5月31日)
二、 营业税
1.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2007年4月29日)
三、 增值税
1. 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2007年5月21日)
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2007年6月12日)
3.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 其他各税
1. 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2007年5月30日)
2.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02号,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五、 综合类
1.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2007年6月14日)
六、 税收征收管理
1. 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2007年4月29日)
2. 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2007年7月10日)
七、 近期其他重要税务法规目录
一、 企业所得税
1.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2007年5月18日)
本文件是截至目前对内资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第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性规定。本文件的出台包含鼓励企业(尤其是老企业)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存量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和开拓发展空间的意图,预计首钢等一批企业将从中获益。
搬迁补偿收入是税务处理较为复杂的领域之一。对于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目前主要由以下一些文件加以规范:
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本文下面部分将在介绍本文件主要规定的基础上,讨论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内外资企业在此方面的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差异。
(1) 本文件的主要规定
① 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②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⑤ 衔接规定: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 本文件执行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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