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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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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6: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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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代理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代理经销商账户,则代理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代理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代理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7.95

  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

  (2)假设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计114000元(转入银行),则S公司应于当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97435.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64.10

  3、“返利”抵货款。即经销商在向供应商购货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准予其仅按抵完“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以现金定期支付“返利”。

  [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许S公司在进货时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额支付货款,其余条件不变。假设次月S公司向P公司进货117000元(含税)。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2)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

  借: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银行存款        57000

  4、定期以商品给付。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代理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收到P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收受方(即经销代理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717.95

   贷:存货跌价准备(60000-60000÷1.17)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
返利

商业企业目前较常见的让利促销活动主要有打折、赠送,其中赠送又可分为赠送实物(或购物券)和返还现金,下面通过一案例具体分析以上三种方式所涉及的税种及承担的税负,以期对商业企业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做一参考。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一是商品7折销售;
  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2.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1.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2.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3.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题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当您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发表于 2018-11-8 11: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了,好东西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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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1: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贴怎不多点人顶呢
发表于 2008-12-28 21: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不错
发表于 2009-1-5 23: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好好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09-2-15 15: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谢谢啦!
发表于 2010-9-27 22: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留印。好帖,顶起
发表于 2010-9-28 16: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感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0-9-29 0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好东西,学习了
发表于 2010-9-30 14: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了,好东西一起分享
发表于 2010-10-15 16: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0-10-15 17: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怎么收藏啊
好东西。。。。。
发表于 2011-7-19 13: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19 17: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不错
发表于 2011-7-19 17: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1-7-20 12: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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