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_671210 发表于 2020-3-24 16:58:30

财税 2018 54号文件一次性扣除的财务处理求解

本帖最后由 KEVIN_671210 于 2020-3-24 17:00 编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举例:某公司购买开沃牌泥头车50台,每台单价含税40万元,共计2000万元。现要做一次性扣除,如何做财务税务处理哪?(例如需要做固定资产和折旧吗,如何操作)答案标准者有红包!

KEVIN_671210 发表于 2020-4-12 21:04:00

会计注意!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的抓紧调账
税税通

自从18年固定资产可以所得税前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出台以后,会计圈就存在两种声音:一个是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都是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或者研发费用等;第二派是会计处理仍然按照固定资产,每个月计提折旧等,只是所得税的时候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理解不到位,容易出大麻烦!
扣除政策规定
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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